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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衡水婚姻家庭律师共有房产对方申请法院拍卖不同意怎么办

2020-09-28 11:02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有个人所有和共有两种,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而法院对债务人的房屋是可以依法拍卖的,那么共有房产对方申请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有个人所有和共有两种,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而法院对债务人的房屋是可以依法拍卖的,那么共有房产对方申请法院拍卖不同意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享有的抗辩权有哪些?
 
咨询衡水婚姻家庭律师共有房产对方申请法院拍卖不同意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共有房屋的需要经共有人的同意,对方申请拍卖房屋时,共有人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咨询衡水婚姻家庭律师被执行人享有的抗辩权有哪些
被执行人享有抗辩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导致债权人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称为消灭的抗辩权;另一类是可以导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的抗辩权,称为延期的抗辩权。抗辩事由也可以据此分不消灭的抗辩事由和延期的抗辩事由。
一是消灭的抗辩权及其抗辩事由。消灭的抗辩权是指被执行人行使该权利足以导致请执行人的请求权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的抗辩权。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
1、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被执行人可以此为由对抗申请执行人请求权的行使。
2、免除。免除为债的消灭的原因,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当这种法律事实存在时,被执行人当然可以此为由对抗申请执行人请求权的行使。
3、申请执行人已经对担保物折价占有或已经从担保物价款中受偿。物权担保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债权人获得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的同时,也就获得了担保物的有限物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义务视为已经履行。当申请执行人再向被执行人行使请求权时,被执行人便享有抗辩权。第四,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灭失或毁损。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共有房屋的需要经共有人的同意,对方申请拍卖房屋时,共有人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咨询衡水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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